

1.
名詞
原來許多人家居住過而現在已經荒廢了的地方。
2.
名詞
〈文〉〈書〉集鎮;村落。
3.
名詞
〈方〉集市,同“圩”。
4.
名詞
大土堆。
1.
“虛”的今字。亦作“圩”。
2.
故城;廢址。
1.出自《呂氏春秋·貴直》使人之朝為草而國為墟。
2.出自《史記·魏公子列傳》吾過大梁之墟,求問其所謂夷門。
3.出自《檄吳將校部曲文》若使水而可恃,則洞庭無三苗之墟,子陽無荊門之敗。
4.出自《七哀詩》園寢化為墟,周墉無遺堵。
5.出自《圬者王承福傳》吾操鏝以入貴富之家有年矣,有一至者焉,又往過之,則為墟矣。
3.
毀為廢墟。
1.出自《墨子·非攻中》今萬乘之國,墟數於千,不勝而入。
2.出自《新唐書·突厥傳贊》不三年,縛頡利獻北闕下,霆掃風除,其國遂墟。
4.
荒廢。參見“墟巷”。
1.出自《大唐西域記·摩揭陀國下》精舍側有數石室,舍利子等諸大羅漢於此入定。舍利子石室前有一大井,枯涸無水,墟坎猶存。
5.
村落;鄉村市集。
1.出自《贈張華》詩在昔同班司,今者并園墟。
2.出自《晦日游大理韋卿城南別業》詩冬中余雪在,墟上春流駛。
3.出自《真臘風土記·貿易》國人交易皆婦人能之……每日一墟,自卯至午即罷,無鋪店,但以蓬席之類鋪于地間,各有常處。
4.出自《廣陽雜記》后世市謂之墟,歸市曰趁墟;言有人則囂,無人則墟也。
5.出自《中國通史》農村中幾天開一次小市,北方叫做“集”,南方叫做“虛”或“墟”。
6.
位置。
1.出自《國語·晉語四》實沈之墟,晉人是居。所以興也。
7.
星宿名,即虛宿。
1.出自《文選·張衡〈東京賦〉》我世祖忿之,乃龍飛白水,鳳翔參墟。
2.出自《海賦》爾其為大量也,則南澰朱崖,北灑天墟,東演析木,西薄青徐。
8.
大丘;山。
1.出自《對楚王問》鯤魚朝發昆侖之墟,暴鬐於碣石,暮宿於孟諸。
2.出自《赭白馬賦》覲王母於昆墟,要帝臺於宣岳。
3.出自《蘇氏演義》土兆之長者為山陵墟阜,短者為泥滓塵垢。
4.出自《圣武記》行至池塘墟山,溝陡狹,伏賊四起,乘高下突,槍械反為賊用,海凌阿等皆死。
9.
引申指奴役。
1.出自《強學會序》昔印度,亞洲之名國也,而守舊不變,乾隆時英人以十二萬金之公司,通商而墟五印矣。
1.記錄史實。周代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代以后﹐起居注官侍天子左右記錄言行。
2.起居注﹔編年實錄。
3.記述﹑注釋。
4.掛懷﹐關注。
1.隨侍天子左右記錄天子言行的官﹐即起居注官。清代由翰林﹑詹事等日講官兼任。
1.猶記得﹔記住。
1.宋代的官場文書用語。謂記錄并向上稟報。
1.古代州郡僚佐向長官或百姓向州郡上書陳事。
1.記錄編輯。
1.以歌舞色相為業的游船。
1.方術。
1.指歌舞藝人。
1.教坊。
1.在宮廷中供奉的歌舞藝人。
1.出水面的荷花。伎,通"企"。
1.行步舒展貌。《詩.小雅.小弁》"鹿斯之奔,維足伎伎。"毛傳"伎伎,舒貌。謂鹿之奔走,其足伎伎然舒也。"鄭玄箋"鹿之奔走,其勢宜疾,而足伎伎然舒,留其群也。"一說"伎伎"為速行之貌。參閱清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卷二十。
1.指以歌舞或出賣色相為職業的女子。
1.謂治事煩苛。
1.音樂舞蹈。
2.指歌舞女藝人。
1.技能與勇力。
1.技能。
1.古代指女歌舞藝人。
1.技術,技藝。
2.指精美奇巧的工藝品。
3.指工藝匠人。
1.謂以己之才智曲從無道之君。
1.指女歌舞藝人。
1.技藝方術。
1.指醫官﹑太史官等有某種技藝或術數的官吏。
1.有某種技藝或術數的人。
1.方伎數術。
1.亦作"伎懩"。
2.謂有所擅長,遇機會即欲表現,如癢難忍。
3.泛指欲望強烈。
1.見"伎癢"。
1.技藝,指手藝或藝術表演等。
2.指有技藝的人。
1.指手藝人。
1.古代傳說中的善射者。學射于飛衛。嘗以牦懸虱于窗牖,引弓射之,貫虱之心而牦不斷。見《列子.湯問》。
1.紀傳體史書中的本紀與列傳。
2.指紀傳體史書體裁。
3.指紀傳體史書。
1.伸張法紀之地。多特指諫官職務。
1.仆人。
1.指錄事參軍。
1.指錄事參軍。
1.記述功勛。
1.記載功績的石碑。
1.記錄過失。紀,通"記"。
1.名稱,標題。
2.年號。
1.終極;限度。
2.引申為窮盡。
1.綱常。
1.記時的歷法。
1.紀,通"記"。記錄,用文字記載。
2.紀,通"記"。記載事情的文字。
3.紀,通"記"。指做記錄的人。
4.紀,通"記"。官吏有功績或犯有罪過,記錄在案,以為其后升遷﹑黜罰之依據。
5.紀,通"記"。記載下來的最高成績。
船舶在海上所發生的災難,如失火、沉沒等。
1.在海島上或海邊生長﹑棲息的鳥類。
1.傳說中的海神之女,或曰龍女。
2.謂漁家女。
以上海為代表的京劇表演風格。泛指在某方面具有上海特色的~川菜丨~服裝。
1.海邊。
深度在3,000—6,000米之間的海底盆地,除海嶺和海溝外,底部平緩。盆面積占海洋總面積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