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責罵。
1.出自《國語·吳語》吳王還自伐齊,乃誶申胥。
2.出自《列子·力命》??、情露、謇極、凌誶四人相與游于世,胥如志也。
3.出自《新唐書·陳叔達傳》貞觀初,與蕭瑀爭殿中,坐忿誶不恭,免官。
4.出自《與江居士箋》陳餓夫之晨呻於九賓鼎食之席,則叱矣;訴寡女之夜哭於房中琴好之家,則誶矣。
2.
呵斥之詞。
1.出自《竹塢聽琴》[小姑云]老師父,你為何也害相思病,心疼起來?[老道姑云]誶!把我老人家也說這等話。
3.
詰問。
1.出自《莊子·山木》虞人逐而誶之。
2.出自《后漢書·黨錮傳序》初,成以方伎交通宦官,帝亦頗誶其占。
4.
諫諍。
1.出自《楚辭·離騷》余雖好修姱以鞿羈兮,謇朝誶而夕替。
5.
告知。
1.出自《漢書·敘傳上》既誶爾以吉象兮,又申之以炯戒。
2.出自《答何衡陽書》祇借來誶,伸以管窺,實相無言。
6.
辭賦篇末總括全篇要旨的話。
1.出自《漢書·賈誼傳》誶曰:已矣!國其莫吾知兮,子獨壹郁其誰語?
2.出自《義府·亂訊誶》樂之卒章為亂,即繁音促節之意,《楚辭》“亂曰”猶存古名。賈誼《吊屈原賦》,《史》作“訊曰”,《漢書》作“誶(音碎)曰。”
7.
通“悴”。憂心。
1.出自《墨子·非命上》覆天下之義者,是立命者也,百姓之誶也。說百姓之誶者,是滅天下之人也。
2.出自《諸子平議·墨子二》誶讀為悴,《說文·心部》:“悴,憂也。”猶曰百姓之憂也。
1.訴狀。
1.訴訟之事端。
1.爭訟。
1.訴訟費。
1.爭論的人。
1.控告軍府。
2.審理訟案的官府。
1.指衙門﹐官署。
1.好訟之鬼魅。
1.唆使別人打官司﹐借以從中取利的惡棍。
1.謂自責其過失。
1.謂為眾人所見。訟﹐通"公"。
1.案件。
1.即訟棍。
1.謂斷案公平﹐無冤案。
2.控訴﹐訴訟。
1.聽訟﹑決獄之神靈。
1.舊時為了表示愿意聽取人民的冤情﹐懸于官府大門外﹐讓上訴者敲擊的鈴。
1.《列子.周穆王》﹕"鄭人有薪于野者﹐遇駭鹿﹐御而擊之﹐斃之。恐人見之也﹐遽而藏諸隍中﹐覆之以蕉。不勝其喜。俄而遺其所藏之處﹐遂以為夢焉。順涂而詠其事。傍人有聞者﹐用其言而取之。既歸﹐告其室人曰﹕'向薪者得鹿而不知其處﹔吾今得之﹐彼直真夢者矣。'室人曰'若將是夢見薪者之得鹿邪?詎有薪者邪?今真得鹿﹐是若之夢真邪?'夫曰﹕'吾據得鹿﹐何用知彼夢我夢邪?'薪者之歸﹐不厭失鹿。其夜真夢藏之之處﹐又夢得之之主。爽旦﹐案所夢而尋得之。遂訟而爭之﹐歸之士師。"后以"訟鹿"為計較名利得失之典。
1.訴訟之民。
1.爭曲直。
1.申辯冤屈。
1.歌頌之聲。
2.訟訴之聲。
1.舊時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的人。
1.《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后聽之。"鄭玄注﹕"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后以"訟矢"指訴訟。
1.訴訟之事﹐訟案。
1.訴狀。
1.上奏章控告他人。
1.猶訟棠。
1.亦作"訟詖"。
2.訴訟。
1.舊時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
1.《詩.召南.甘棠》﹕"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鄭玄箋﹕"召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聽斷焉。國人被其德﹐說其化﹐思其人﹐敬其樹。"遂以"訟棠"指政簡刑清﹑人民仰戴的官府。
1.為爭田地而訴訟。
1.即訟堂。
1.即訟堂。
1.受納訴狀之竹筒。
1.申冤﹐辯冤。
1.被控告而監禁﹑下獄。
1.爭訟。
1.受納訴狀之器。語本《漢書.趙廣漢傳》﹕"﹝廣漢﹞又教吏為缿筒﹐及得投書﹐削其主名﹐而托以為豪桀大姓子弟所言。"顏師古注﹕"缿﹐若今盛錢臧瓶﹐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或缿或(筒)﹝筒﹞﹐皆為此制﹐而用受書﹐令投于其中也。"
1.審慎用刑。
1.舊時教授訴訟的學堂。
1.責備的話。
2.公開說﹐明說。訟﹐通"公"。
1.訴訟。
1.見"訟寃"。
1.亦作"訟冤"。
2.申辯冤屈。
1.造成訴訟案件的根源。
1.爭吵﹑怨恨。
1.爭辯﹔爭吵。
1.謂申辯是非曲直。
2.猶言打贏官司。
1.訴狀。
1.解辯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