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名詞
人民;百姓。
2.
名詞
指某種人。
3.
形容詞
民間的。
4.
名詞
從事某個職業的人;具有某種身份的人。
5.
名詞
(Mín)姓。
6.
形容詞
非軍人;非軍事的。
1.
人。泛指人類。
1.出自《詩·大雅·生民》厥初生民,時維姜嫄。生民如何,克禋克祀。
2.出自《左傳·成公十三年》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3.出自《論語·季氏》困而不學,民斯為下矣。
4.出自《文心雕龍·原道》天文斯觀,民胥以效。
5.出自《送浮屠文暢師序》民之初生,固若禽獸夷狄然。
2.
平民,百姓,人民。與君、官對稱。
1.出自《易·系辭下》上古結繩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決。
2.出自《詩·大雅·假樂》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3.出自《國語·周語上》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
4.出自《文選·張衡〈東京賦〉》民忘其勞,樂輸其財。
5.出自《紀綱一》丞相、御史雖統攝天下,刺史、司隸雖督察郡國,而守、相皆得自為。兵其兵也,民其民也,財其財也,極其所治,無不可者,有進而授首,無退而掣肘。
6.出自《參議員論》議員者,其實非民之代表也,不受僦費於民,而受月俸於政府,此特民選之議郎耳,猶官吏屬也。
3.
上古指臣,在官位者。
1.出自《易·系辭下》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
2.出自《墨子·尚賢中》今王公大人,亦欲效人,以尚賢使能為政,高予之爵而祿不從也。夫高爵而無祿,民不信也。
4.
指從事某種職業的人。
1.出自《書·周官》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時地利。
2.出自《榖梁傳·成公元年》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
3.出自《國語·齊語》四民者,勿使雜處……處工,就官府。處商,就市井。處農,就田野。令夫士,群萃而州處。
4.出自《漢書·食貨志上》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
5.出自《己亥雜詩》國賦三升民一斗,屠牛那不勝栽禾!
6.出自又如:漁民,牧民。
5.
指民心;民俗。
1.出自《易·屯》以貴下賤,大得民也。
2.出自《商君書·更法》圣人不易民而教者,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勞而功成。
6.
猶我。自稱。
1.出自《世說新語·言語》崔正熊詣都郡。都郡將姓陳,問正熊:“君去崔杼幾世?”答曰:“民去崔杼,如明府之去陳恒。”
2.出自《魏書·司馬衍傳》嶠食盡,貸于陶侃。侃怒曰:“……今比戰皆北,良將安在?今若無食,民便欲西歸。”
7.
清統治者對漢族官員封爵的稱謂。區別于滿貴族和旗籍,實為一種歧視。參見“民公”。
1.出自《清會典事例·儀制·太監額數》民公準用太監六名。
8.
舊時戶籍的類別。參見“民戶”。
1.出自《清史稿·食貨志一》其戶之別,曰軍,曰民,曰匠,曰灶。
9.
民間的;非軍事的。參見“民謡”、“民俗”、“民屯”。
1.出自《和楊遂賀雨》若有民謠起,當歌帝澤春。
2.出自《七修類稿·奇謔·吃苦稱冤》宋熙寧間旱,令捕蜥蜴,一時無獲,多以壁虎代送官府。民謠有“壁虎壁虎,你好吃苦”之說。
3.出自《南腔北調集·談金圣嘆》聽說四川有一只民謠,大略是“賊來如梳,兵來如篦,官來如剃”的意思。
4.出自《管子·正世》古之欲正世調天下者,必先觀國政,料事務,察民俗,本治亂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從事。
5.出自《正提刑啟》疇昔熟於條教,莫先圖民俗之安;乃今奉以周旋,當益厲官常之守。
6.出自《送周石生序》奮白筆,書盈尺之紙,為國家陳民俗之急。
7.出自《元史·兵志三》世祖至元十二年,立曲靖路民屯,拘刷所轄州郡諸色漏籍人戶七百四十戶立屯。
8.出自《盛世危言·防邊上》有所謂民屯者,如唐初行民屯,及天寶間,天下屯田收一百九十余萬斛是也。
10.
方言。蚊蟲。
1.出自《緯略》東方朔《蚊賦》曰:“長喙細身,晝伏夜存。其屬惡煙,為掌所捫。臣朔愚戇,名之曰民。”……《潘子真詩話》載:紫姑神《蚊賦》曰:“其來繽繽紛紛,如煙如云。嘗聞之,秦謂之蚋,楚謂之民。”
11.
通“命”。
1.出自《墨子·非命下》允不著惟天民不而葆。
1.猶故舊,老朋友。
1.早已不流行。
1.經久熟練。
1.形容深于世故。
1.早已去世。道山,傳說中的仙山。舊時稱人死為歸道山。
1.方言。掀開鍋蓋。喻揭示結果或秘密。
1.用黃榜公布。
1.謂在高竿上樹起金雞,宣布大赦。古傳天雞星動,必當有赦。因此在赦日要豎一枝七丈長的綸竿,上立四尺高的金雞,集合百官父老和待赦的囚徒,擊鼓宣讀大赦令。見《新唐書.百官志三》﹑唐封演《封氏聞見記.金雞》。
1.放肆自得。
1.長貌;高貌。
2.動搖不定貌。
3.疾馳貌。
1.結局。
1.列舉;提出。
1.謂高舉而揚厲之。
1.傾倒瓶水。喻勢不可阻。瓴,水瓶。
揭露秘密這段歷史公案有待~。
使掩蓋著的真相顯露出來~詭計。
1.盜竊箱籠等財物。
1.見"揭篋擔囊"。
1.提起衣裳過河。
1.謂聲音高入天際。
1.謂揭露別人的短處。
1.揭短調唆。
2.張貼的啟事。
舊時指張貼的啟事(多指私人的)。
1.散席。
1.提起衣服,赤足涉水。
1.復姓『有揭陽定。見《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1.見"揭孽"。
1.刊登;發表。
1.舉債,借債。
1.標志。
2.揭示;顯示。
1.見"揭孽"。
1.接合之木,小梁。
1.水流貌。
1.道路上的塵土。
1.街道交會處。
1.漢代里官治事的處所名。
2.指街談巷議。
1.種在街道兩旁的樹。
路燈。
1.街市上的店鋪。
1.設置在京城街道的警夜鼓。宵禁開始和終止時擊鼓通報。始于唐,宋以后亦泛指"更鼓"。
1.掌管巡察街道的官吏。
1.號哭于大街小巷。形容悲痛至極。
1.方言。指游蕩街衢﹑不務正業的奸滑之徒。
1.猶宵禁。夜間禁人行走。
1.街市的景象。
1.比喻處于要沖之地。
1.街道的交叉口。
用磚、石、車輛、裝了泥沙的麻袋等在街道或建筑物間的空地上堆成的障礙物~戰。
1.街坊里巷。
1.掌管巡察街道的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