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見"韑鍪"。
1.漢代皇宮的內門。
1.竹的一種,產于嶺南,可制弓。
1.官名。《周禮》秋官之屬,掌盟約之辭及其禮儀。參閱《周禮.秋官.司盟》。
1.古官名。掌管戶口登記。
2.星名。
3.管理百姓萬民。
1.負責讓眼睛明亮。謂使了解下情。
2.官名。新莽設置。參閱《漢書.王莽傳中》。
1.星名。文昌的第四星。
2.星名。三臺中的上臺二星。
3.星名。虛宿北的二星。
4.神名。《禮記.祭法》"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孔穎達疏"司命者,宮中小神。熊氏云非天之司命,故祭于宮中。"
5.神名。掌管生命的神。 6.神名。灶神。 7.掌握命運。亦指關系命運者。 8.主管詔令。 9.新莽官名。主管軍事。
1.商代晩期王室的祭器。1939年出土于河南安陽武官村。方形,四足,立耳,飾饕餮紋。通耳高133厘米,橫長110厘米,寬78厘米,重達875公斤,為我國已發現的最大的青銅器,也是古代世界青銅文化中僅見的。方鼎結構復雜,鼎身和四足是整體鑄造,耳則是在鼎身鑄成后再在其上安模﹑翻范﹑澆鑄而成的。它集中反映了商晩期青銅器冶鑄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鼎腹內壁鑄銘文"司母戊"三字,是商王為祭祀其母戊而作。現藏中國歷史博物館。
1.管理,統治。
2.君主;官吏。
3.主管畜牧的官員。
1.我國古代辨別方向用的一種儀器。用天然磁鐵礦石琢成一個杓形的東西,放在一個光滑的盤上,盤上刻著方位,利用磁鐵指南的作用,可以辨別方向,是現在所用指南針的始祖。
2.比喻行事的準則;正確的指導。
3.司南車的省稱。
4.猶司晨。
1.主管錢糧的官員一籌莫展,無計可施。形容國庫空虛,財政拮據。
1.廚師。
1.[英spring]英語彈簧的音譯。借指彈子門鎖。
1.掌握契據。
2.掌管法規。
3.謂文詞能恰切傳情達意。
1.指織女星。
1.猶言侍寢。
1.負責糾正過失的官員。
1.指更夫。
2.神名。
1.農神名,即后稷。相傳堯時后稷始作稼穡,故尊祀后稷為農神。
1.官名。掌賜族授姓。
1.古代傳說諸侯結盟時伺察不敬者之神。司,通"伺"。詳"司盟"。
1.負責聽察民情之官。
1.負責頒行法令。
2.主持糾察的官員。
1.主持史書的修撰工作。
1.官名。掌管市場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
1.古代負責農事的官員。
2.猶有司。主管官吏。
3.指官署中低級吏員或公所﹑會館等團體中管理帳目或雜務的人員。
4.辦事;供職。
1.負責守衛。
1.官名。《周禮》天官之屬,掌計會簿書,為司會之副。參閱《周禮.天官.司書》。
2.從事公文﹑書信等文書工作的人員。
1.掌管有關天象的事務。
2.負責觀察天象等自然現象以占斷吉兇的人。
3.運氣說術語。與"在泉"相對。意為掌握天上的氣候變化。司天定居于客氣第三步氣位,統主上半年氣候變化的總趨向。在泉象征在下,定居于客氣第六步氣位,值管下半年氣候變化的總趨向。古代醫家運用"司天"﹑"在泉"來預測每年的歲氣變化并推斷所患疾病。
1.職官名。司天臺的主管官員。唐時始置。見《新唐書.百官志二》。
2.官署名。
1.官署名。掌管觀察天象﹑考定歷數等職。歷代設置專官,稱太史令。隋改太史監,唐初改為太史局,以后名稱屢改,有秘書閣局﹑渾天監﹑渾儀監﹑太史監等名。至唐肅宗干元元年改為司天臺。除占候天象外,并預造來年歷頒于天下。參閱《舊唐書.職官志二》。
2.猶天文臺。又稱觀天臺。觀測天象的建筑。
1.管理農務的官。
1.見"司舵"。
1.星座名。
1.負責保衛。亦指負責保衛的人。
1.謂做膳宰之事;掌廚。
1.官署名。猶今之禮賓司。
2.司文郎的省稱。
3.掌管文教。
1.唐代職官名。司文局的副職。
2.借指地方掌管文教的官員。
1.掌握。
1.司馬的別稱。
1.連隊中主管裝備﹑物資﹑經費﹑伙食﹑衛生等后勤工作的干部。
1.保管物件的人。
1.明內侍官名,多由宦官擔任。負責燒香等事宜。見《明史.職官志三》。
2.泛指負責燒香的人。
1.主管占候星象的官員。
1.官名。《周禮》秋官之屬。掌五刑之法。見《周禮.秋官.司刑》◇泛指主管法律刑罰的官。
1.官名。《周禮》夏官之屬,主管功賞之事。北周因周制置司勛,掌六勛之事。隋置司勛侍郎,屬吏部。唐宋改為郎中,明清稱稽勛司,清末廢。參閱《唐六典》卷二﹑《清通典.職官二》。
2.指杜牧。牧嘗為司勛員外郎,故稱。
1.明清時縣學教諭的別稱。明葉盛《水東日記》篇目有"蔣司訓"。
2.指擔任司訓之職。
1.謂擔任中書舍人。唐之中書舍人掌管詔令﹑侍從﹑宣旨﹑接納上奏文表等事,故云。
2.宮中女官名。負責傳宣圣旨。
1.謂主管世子學業教育。
2.學官名。隋以后國子監置司業,為監內的副長官,協助祭酒,掌儒學訓導之政。至清末始廢。參閱《通典.職官九》﹑《續通典.職官九》﹑《清通典.職官六》。
3.指唐張籍。張籍仕終國子司業,故稱。
1.主管夜間的報時。
2.借指雞。
1.官名。《周禮.秋官》有司儀,負責接待賓客的禮儀。北齊有司儀署,隋唐因之,屬鴻臚寺,掌兇禮喪葬之事。宋以后不設。明代之司儀主管陳設引奏禮儀,清廢。參閱《通典.職官八》﹑《明史.職官志三》。
2.舉行典禮時報告進行程序的人。
3.謂舉行典禮或大會時報告進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