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滑。
1.出自《答張徹》磴蘚?拳跔,梯飚飐伶俜。
2.
濕潤貌。
1.出自《痛史》師爺的手,怎樣濕??的?
1.法紀。
1.某些國家中的軍事政治警察。采取軍事組織形式,在國家內部和軍隊內部執行警衛﹑維護軍紀和秩序等任務。
1.刑部。
1.上司裁定。
1.古時中央機構中掌管監察的部門。
1.古代中央監察機關的首長。如秦漢以來御史臺中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明清都察院的都御史。
1.猶憲駕。
1.指御史。
2.宋代指提點刑獄,即后之按察使。
1.法律,法典。
2.法式;典范。
1.御史彈劾所用的簡牘。
1.法度。
1.舊時用以稱上司審斷的敬詞。
1.舊謂上司的恩惠。
1.《周禮》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即將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后來又有修改補充。
普通法律”的對稱。憲法和起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總稱。如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因起臨時憲法作用,即屬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權力的機構依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
1.法式,典范。
1.寫有法規律令的版冊。
1.法令﹑禁律。
1.上司的訪察。
1.御史臺。
1.法紀;法度。
1.御史臺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
2.主持歷法的官員。
1.法規。
1.猶法則。
1.歷書與考績的簿籍。
1.法紀。
1.舊時對上級官員的敬稱。
1.指御史彈奏所用的白簡。
1.舊稱上司的公文。
1.廉訪使﹑巡按等風憲官所持的符節。
1.舊時指上司的關懷。
1.法律﹑禁令。
1.法式,典范。
1.舊指上司對下屬的關懷照顧。
1.即顯考。指亡父。
1.東漢黃憲,字叔度,器度宏大。郭林宗稱其度量汪汪若千頃陂,澄之不清,淆之不濁,不可量。見《后漢書.黃憲傳》◇因稱器度宏大為"憲量"。
1.法令。
1.法律,律令。
1.法令。
1.謂繩之以法。
1.舊時官府的告示牌或捕人的票牌。
1.舊稱上司批復的公文。
1.指都察院發出的指令。
2.泛指上司發出的指令。
1.效法的典范。
1.法制。
1.即歷書。
1.猶憲銜。
2.猶憲臺。指御史之類的衙門。
1.法治之術。
1.魏晉以來御史的別稱。
2.宋代官名。即諸路提點刑獄公事。景德四年置,負責調查疑難案件,勸課農桑,和代表朝廷考核官吏等事,即后世按察司之職。
3.猶上司。元代習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