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犯罪。
亦稱審美活動”。人所進行的一切創造和欣賞美的活動。是構成人對現實的審美關系,滿足人的精神需要的實踐、心理活動。是理智與直覺、認識與創造、功利性與非功利性的統一。
亦稱審美客體”。與審美主體”相對。指能使人產生審美愉快的事物、對象。它在客觀上與人構成一定的審美關系。
1.謂審美主體對美的總的看法。
指無為而為的審美方式。觀照”一詞原意為注視、沉思、期望。審美中引申為審美把握,即超脫功利、凝神觀照的態度。它不是被動的感知,而是主動積極的審美感受,是既有思維又有情感的反映和認識,并由這種認識產生情感上的滿足和愉悅。
審美主體對審美對象進行感受、體驗、評判和再創造的心理過程。一般從對客體的具體形象進行直覺開始,經過分析、判斷、體驗、聯想、想像,情感上達到主客體的融合一致。與一般認識的心理過程的區別在于主要是形象思維。
審美活動中,人對審美對象的能力反映。即廣義的美感。包括審美的感知、感受、趣味、理想、標準等各個方面,是審美心理活動進入思維階段后的意識活動。人們常通過藝術來研究人的審美意識。
主體對事物外在審美特性的直觀感知。分為感性直覺和理性直覺。前者指對事物美丑的直接的反射;后者雖也表現為直覺的形式,但已融合進理智情感的內容,是一種理性化、情境化的直覺。兩者經常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1.詳盡嚴密。
1.審定名分。
1.周密謀劃。
1.審問擬罪。
1.對法院中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員的通稱。
在我國,指第一審案件由哪一級法院和同一級的哪一個法院審判。其中,由法律規定的有(1)按照案件的性質和輕重,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審判。案件越是重大、復雜,管轄它的法院的級別就越高。(2)按照不同的案情,確定由一定地點的法院審判。(3)有些案件由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管轄。此外,還有由法院裁定的管轄,包括某一法院發現本院對某一已經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審判某一案件,或指定下級法院將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1.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審理和判決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權力。
①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常設機構。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等。其負責人稱為庭長、副庭長。②為審理每一個案件而成立的臨時性的審判組織。有獨任制的審判庭和合議制的審判庭◇者的負責人稱為審判長。
法院審判每一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不同于法院內部常設的審理不同性質案件的機構(如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等)。參見審判庭”。
審查批準。
1.確切的日期。
2.審核或審訊的日期。
1.仔細探求。
1.見"審曲面埶"。
1.亦作"審曲面勢"。
2.原指工匠做器物時審度材料的曲直◇指區別情況,適當安排營造。
1.慎重運用權勢。
1.明白無誤。
2.猶果然;確實是這樣。
1.明白人。
1.獎賞分明。
仔細慎重為人審慎|力求審慎,避免錯誤。
1.古指辨別宮。商﹑角﹑征﹑羽五聲。
2.辨別金鼓之聲。
3.通曉聲韻﹑格律。
1.詳細省察。
1.詳察時令。
2.分析時勢。參見"審時度勢"。
1.分析時勢,估計其發展趨向。
1.察知。
1.真實;詳實。
2.核實。
1.審察形勢。
1.仔細察看。
1.注重修飾。
1.審查釋放。
1.見"審諦"。
1.謹慎地守護。
1.講究統治方法。
1.詳細解說。
1.慎重考慮。
1.細聽。
2.指聽訟﹑審案。
1.周密謀劃;仔細考慮。
1.詳細地問。謂在學問的探究上,深入追求。
2.引申指精審的見解。
3.詳細詢問。
4.審訊。
5.確實的消息。
1.詳察物情。
1.詳細了解。
1.詳細﹑仔細。
1.仔細審察。
2.熟知,知道。
3.審理上報。
1.審核校正。
1.審慎而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