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數計。
1.《新唐書.杜牧傳》"劉從諫守澤潞﹐何進滔據魏博﹐頗驕蹇不循法度。牧追咎長慶以來朝廷措置亡術﹐復失山東﹐巨封劇鎮﹐所以系天下輕重﹐不得承襲輕授﹐皆國家大事。嫌不當位而言﹐實有罪﹐故作《罪言》。"后因稱奏議或議論時政得失的文章為"罪言"。如清郭嵩燾有《罪言存略》。
1.禍殃;罪過。
1.佛教語。謂身﹑口﹑意三業所造之罪。亦泛指應受惡報的罪孽。
1.佛教語。謂罪惡的起因。
1.同"罪該萬死"。
1.罪過。
1.猶罪尤。
1.謂懲處與所犯罪行相當。
長篇小說。俄國陀思妥耶夫斯基作于1866年。窮法科大學生拉斯柯尼科夫殺害了放高利貸的老婦,事后受到良心譴責,陷于半瘋狂的痛苦中。當他遇到為維持一家生活,竟上街賣淫的姑娘索妮亞時,受到感動,終去官府自首。
1.罪案。
1.貪污盜竊等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物。臧﹐同"贓"。
1.罪罰。
2.罪行的責任。
1.佛教謂罪孽能障礙諸善﹐因稱為"罪障"。
1.古代官吏因罪降調或流放。
1.指犯罪的跡象。
1.犯罪的證據。
1.治罪;以罪處死。
1.主犯。
罪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陷罪的罪狀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在日常語言中,用以指犯罪行為的具體狀況,如說該犯的罪狀令人發指”。
1.歸罪;連坐。
1.罪愆。
1.刑誅之法。
1.罪戾﹔罪過。
2.指犯罪的人。
1.罪人。
1.罪過。
1.殘余。謂典籍之殘章斷節﹑只言片語。
小的樣子蕞爾之軀|蕞爾小國。
1.形容極小。
1.丑惡;猥陋。
2.荒僻鄙陋。
1.細小;矮小。
1.陋小叢聚貌。
1.狹小鄙塞。
1.指微小的形體。
1.指唐朝詩人李白。《舊唐書》本傳載其"日與飲徒醉于酒肆……終日沉醉",故稱。
2.堂名。在河南安陽。
3.池名。在上海市松江縣,清順治年間詩人兼畫家顧大申所建。宋韓琦曾因愛慕唐詩人白居易而建醉白堂,顧大申亦慕白居易而以"醉白"為池名。
1.酒友。
1.謂酒食過度。
2."醉酒飽德"的略語。
1.酒醉歡騰貌。
1.謂酒酣使筆,或吟詩作文,或寫字繪畫。
1.醉人手中的馬鞭。
1.醉漢不穩的腳步。
1.傳說中的草名。
2.草書。
1.沉醉貌。
1.謂精神恍惚不安。
1.詞牌名。調見宋張先詞。參閱《詞譜》四。
1.詞牌名。又名《怨東風》。參閱《詞譜》十四。
2.曲牌名。調見《太平樂府》。參閱明朱權《太和正音譜.樂府》。
1.暢飲美酒。
1.醉酒后的膽量。形容豪氣。
1.形容喝醉了酒,糊糊涂涂的樣子。
1.典出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任誕》"山季倫為荊州,時出酣暢,人為之歌曰'山公時一醉,徑造高陽池,日莫倒載歸,茗苆無所知。'"后以"醉倒山公"形容酒醉。
1.見"醉酒飽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