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亦作"盜犯"。
2.犯有偷竊﹑搶劫或反叛罪行的人。
1.拄著竹杖。謂行走。
1.倚仗仁德。
1.依靠,信任。
1.用杖打死。
1.依靠圣人。
1.古代刑杖的規格﹑樣式。
1.依從,順從。
2.謂順循天理人心。
1.拷打。
1.手杖的頂端。
2."杖頭錢"的省稱。指買酒錢。
3.泛指少量的錢。
1.即杖頭木偶。參見"杖頭木偶"。
1.木偶戲的一種。演出時,由藝人用木棍操縱表演。遠在宋代即已流行,當時稱"杖頭傀儡"。北京的托偶戲﹑四川的木腦殼戲與廣東的托戲,均屬此類。參閱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京瓦技藝》﹑宋周密《武林舊事·諸色伎藝人》。
1.《晉書.阮修傳》"常步行,以百錢掛杖頭,至酒店,便獨酣暢。"后因以"杖頭錢"稱買酒錢。
1.指酒錢。
1.謂憑恃威權。
1.拄著錫杖。謂僧人出行。錫,錫杖,云游僧所持法器。
1.外地來的游方僧。
1.游方僧。
1.拐杖與鞋子。
2.謂拄杖行走。
1.依靠賢德的人。
1.盛杖的匣子。
1.謂刑法規定的杖擊數目。
2.即杖限文書。
1.舊時官府要下屬限期完成某事﹑逾期則予以杖罰的公文。
1.《禮記.王制》"六十杖于鄉。"謂六十歲可拄杖行于鄉里。南朝梁沈約《讓仆射表》"養老杖鄉,抑推前典。"后作為六十歲的代稱。
2.代指六旬老人。
1.憑靠信義。
2.信賴。
1.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
1.舊時對英國鑄造的一種銀元的俗稱。匝面圖案為一手持三叉戟的不列顛女神像,并用漢英和馬來文標明"一圓"字樣。1895年起在孟買﹑加爾各答等地鑄造,大小輕重仿墨西哥鷹洋。由上海﹑香港﹑新加坡﹑檳榔嶼等地的英國銀行發行。
1.猶持杖。
1.主持正義。
1.手執斧鉞。表示威權。《漢書.五行志上》"出軍行師,把旄杖鉞,誓士眾,抗威武,所以征畔逆止暴亂也。"晉葛洪《抱樸子.嘉遯》"缊袍麗于裘服,把檋安于杖鉞。"唐杜甫《江陵節度劐陽城郡王新樓成》詩"杖鉞褰帷瞻具美,投壺散帙有余清。"亦以喻掌握兵權。
1.謂以杖刑責罰。
1.指老年人。
1.對刑杖大小﹑長短的規定。歷代形制不一。《隋書·刑法志》"杖皆用生荊,長六尺……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宋史·刑法志一》"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
1.以杖刑治罪。
1.謂居喪持杖周年。
1.拄著竹杖。
1.棍棒。多指儀杖或刑杖。
2.板壁。
1.頭領。
1.應判杖刑的罪行。
1.形容脹得鼓起的樣子。
1.中醫病名。
2.飽滿發脹。
1.又脹又悶。
1.即賬簿。
1.記載錢物出入的簿冊。
1.即賬簿。
1.記載銀錢貨物出入事項的單據。
1.賬簿或指記賬的原始單據。
1.舊時企業單位或有錢人家中管理銀錢貨物出入的處所。
2.在賬房里管理銀錢貨物出入的人。
1.見"賬房"。
1.單位或個人跟銀行建立經濟關系后,銀行給予編的號。
1.會計上指賬簿中對各種資金運用﹑來源和周轉過程等設置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