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次數多,時間間隔短。
1.謂弄權,攬權。
1.官方發給買賣雙方的券契。
1.指集市或城中街道上的人。
2.市民;城市平民。
3.指市井流俗之人。
4.市肆中人,商人。
5.泛指為生活名利而奔走之人。
1.本為古代城市中的一種說書藝術,又稱說話。內容都為"古今驚聽之事"。大概起于唐代,至宋時漸盛◇來經過文人記錄整理,成為傳世的通俗白話小說。
1.舉行集市貿易的日子。
1.城市的面貌,指街道﹑房屋﹑建筑﹑商店陳列等。
1.古代市集分早﹑午﹑晩三市。市有門,每次入門交易,稱為市入。
1.市鎮街道的盡頭。
1.街市盡頭。
1.市制容量單位。一市勺等于一市升的百分之一。簡稱勺。
1.謂市中客舍。
1.市制容量的主單位。市升以上有市斗﹑市石,市升以下有市合﹑市勺﹑市撮,均以十進。通稱升。
1.街市或市場的喧鬧聲。
1.古官名。"司市"的別稱。掌市場管理。
1.市場上購買的普通玉石。市制容量單位。一市石等于十市斗。通稱石。
1.商店出售的食品。
2.買食物。
1.管理市場的機構。
1.市場的賦稅。
1.市制長度單位,一市絲等于十萬分之一市尺,通稱絲。
2.市制重量單位,一市絲等于百萬分之一市斤,舊制等于一百六十萬分之一市斤,通稱絲。
1.即司市。古代管理市場的官員。又叫市師。
2.宋代稱評定物價的機構。
1.在鬧市處死。指棄市,古代死刑之一。
1.市場;市中店鋪。
2.泛指市鎮。
1.謂城市一般人。
2.庸俗;俗氣。
1.向市民﹑商店征收的賦稅。
1.出售糧食。
1.市吏治事之所。
2.市中高大的樓亭。
3.指市中酒樓。
1.市中竊賊。
1.市井;市場。
2.指賣藝人等會聚的茶肆。
3.街頭。
1.即鴇母。舊社會開設妓院的女人。
1.市中屠肆。
1.城市少女。
1.貨物,商品。
2.購買貨物。
1.市井中游手好閑的人。
1.街市里巷。
1.市井喧鬧聲。
1.指街市中心地區。
1.古代市場中的刑罰。包括憲罰(以文書公布罪狀)﹑徇罰(周行示眾)﹑撲罰(鞭打)三種。
1.村落;村鎮。
1.街市喧囂。
2.指街市的喧囂聲。
1.村鎮上的學校;私塾。
1.舊指以介紹買賣賺取傭金為職業的人。
1.市井中行醫者。
1.據《戰國策.齊策四》載,馮諼為孟嘗君收債于薛,問"責(債)畢收,以何市而反?"孟嘗君曰"視吾家所寡有者。"馮諼至薛召民合券,因悉焚之,民稱萬歲;回齊后告孟嘗君曰"君家所寡有者以義耳,竊以為君市義。"后因以"市義"謂邀買人心,博取正義的名聲。
1.市鎮;城鎮。
1.交易;貿易。
2.指購買。
3.即市易法。宋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之一。
1.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頒布實施,于汴京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并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由于守舊派的反對,市易法于元豐八年(1085年)后陸續廢除。
1.官署名。宋王安石推行市易法時所置。參見"市易法"。
1.官署名。宋王安石推行市易法時所置。參見"市易法"。
1.市場的門。
1.市制長度單位。一市引等于十市丈,通稱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