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亦作“瀬”。
2.
沙石上流過的水。
1.出自《楚辭·九歌·湘君》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
2.出自《論衡·書虛》溪谷之深,流者安洋;淺多沙石,激揚為瀨。
3.出自《過滄浪峽》詩山疊云重一徑幽,蒼苔古石瀨清流。
4.出自《山陰道中》詩沙瀨清且淺,水底見竹色。
3.
急流。
1.出自《淮南子·本經》抑淢怒瀨,以揚激波。
2.出自《文選·左思〈吳都賦〉》控清引濁,混濤并瀨。
4.
淺水沙石灘。
1.出自《漢書·司馬相如傳下》東馳土山兮,北揭石瀨。
2.出自《春在堂隨筆》自縣至于潛,凡十有六瀨,第二是嚴陵瀨。
3.出自《錦灰堆·此君經眼錄》橋右山石塊磊,長松秀茂。澗水至此開闊,淺流成瀨。
5.
通“厲”。
1.出自《史記·南越列傳》故歸義越侯二人為戈船、下厲將軍。
6.
水名。瀨水。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即荔江,源出荔浦縣永福里,東至平樂縣與漓江合。
1.出自《水經注?漓水》瀨水出縣西北魯山之東,逕其縣西與濡水合。
7.
水名。瀨水。在江蘇省,溧水的別名。
1.出自《讀史方輿紀要?江南二?江寧府》溧水,(溧陽)縣西北四十里,即永陽江也,一名瀨水……溧水承丹陽湖,東入長蕩湖。丹陽湖即南湖也。溧水經溧水(縣)、溧陽,又東接宜興縣之荊溪。
1.猶扼守。
1.喻行文流暢自如。語本《詩.鄭風.大叔于田》"抑磬控忌,抑縱送忌"。
向有關機關或公眾陳述受害經過,請求對于加害者做出法律的或輿論的制裁~大會 ㄧ~舊社會。
1.見"控訴"。
1.刻印書籍。
1.刊刻印刷。
1.刻印張貼。
指報紙、刊物上標出名稱、期數等項目的地方~題字ㄧ~設計。
1.科舉時代刊印的八股文章,如《三場闈墨》之類,總稱為刊文◇指《會考升學指導》一類書籍。
1.訂正訛誤。亦有以"刊誤"為書名者。如《新唐書.藝文志三》載有李涪《刊誤》二卷,《宋史.藝文志一》載有劉攽《漢書刊誤》四卷。
2.刻印造成的文字訛誤。
1.削除。
1.修改校正。
1.謂印象深刻,令人難忘。
出版發行(書報)此書年內將~問世。
1.修正。
1.刪削。
在報紙刊物上登載報紙上~了許多有關技術革新的文章。
1.謂摘取。
1.刪去告發人姓名的捕人文書。
1.猶校正。
1.削職。
1.鏤刻鑄造。
1.雕刻。
1.修改文字。
1.猶平定,使安定。
1.伐樹木通道而行旅祭。
1.見"勘察"。
1.審問核察。
2.審核議定。
1.核定;校定。
2.測定。
3.戡定。勘,通"戡"。以武力平定。
1.核對。
2.猶言命中注定。
1.反復查核。
1.驗對符契。古時符契文書,上蓋印信,分為兩半,當事雙方各執一半。用時將二符契相并,驗對騎縫印信,作為憑證。凡調遣軍隊﹑車駕出入皇城﹑官吏馳驛等,均須勘合。
2.指勘合時所用的符契。
1.謂核實定罪。
1.審核議定。
1.謂以武力征服。勘,通"戡"。
1.宋代皇帝郊祀禮畢,還闕門時,行勘箭之儀。規定用竹簽為箭,由金吾掌握另以金涂銅為鏃,由駕前掌握。鏃端用以合符,符合,即開門。
1.見"勘鞫"。
1.亦作"勘鞠"。
2.審訊。
1.猶看破。
1.驗對魚契。唐宋之制,殿門開閉要核對魚契。其制,以檀木刻魚形,分為左右,左留中,右置門使處,魚契左右相合始開殿門,謂之勘契。
1.猶查實。
查明礦藏分布情況,測定礦體的位置、形狀、大小、成礦規律、巖石性質、地質構造等情況。
1.猶勘合。
2.指勘合時所用的符契。
1.查問;審問。
1.審核校對。
2.特指對比書籍的不同版本和有關資料,審定原文的正誤真偽。
1.清制,地方發生災情,由督撫委派官員勘定受災程度,六成以上的為成災,五成以下的為不成災。然后結報督撫,限期奏聞。夏災限六月報完,秋災限九月報完。
校正(文字)。
1.亦作"龕虣"。
2.平定暴亂。龕,通"戡"。
1.見"龕暴"。
1.壁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