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告訴。
1.出自《書·太甲下》伊尹申誥于王曰:“嗚呼!惟天無親,克敬惟親。”
2.出自《魏都賦》魏國先生有睟其容,乃盱衡而誥曰:“異乎交益之士!”
3.出自《藝舟雙楫·蘇州寶蓮寺主〈松濤法語〉題辭》余既樂大乘有擔荷者,而又吾故人之弟子也,爰歡喜贊嘆而題其卷首,以誥讀者。
2.
告誡;勸勉。
1.出自《國語·楚語上》近臣諫,遠臣謗,輿人誦,以自誥也。
2.出自《太常箴》災降二宮,用誥不祧。
3.
《書》六體之一。用于告戒或勉勵。《書》有《仲虺之誥》、《洛誥》等。
1.出自《文心雕龍·辨騷》故其陳堯舜之耿介,稱湯武之祗敬,典誥之體也。
2.出自《漢文學史綱要》《書》之體例有六:曰典,曰謨,曰訓,曰誥,曰誓,曰命,是稱六體。
4.
皇帝的制敕。
1.出自《順宗實錄五》太上皇又下誥曰:“人倫之本,王化之先,爰舉令圖,允資內輔。”
2.出自《前漢書平話》細柳將軍北戍雄,陣前卻敵笑談中;自從戰罷邊塵靜,鐵券書名誥已封。
1.訴狀。
1.爭斗。
1.訴狀。
1.訴訟之事端。
1.爭訟。
1.訴訟費。
1.爭論的人。
1.控告軍府。
2.審理訟案的官府。
1.指衙門﹐官署。
1.好訟之鬼魅。
1.唆使別人打官司﹐借以從中取利的惡棍。
1.謂自責其過失。
1.謂為眾人所見。訟﹐通"公"。
1.案件。
1.即訟棍。
1.謂斷案公平﹐無冤案。
2.控訴﹐訴訟。
1.聽訟﹑決獄之神靈。
1.舊時為了表示愿意聽取人民的冤情﹐懸于官府大門外﹐讓上訴者敲擊的鈴。
1.《列子.周穆王》﹕"鄭人有薪于野者﹐遇駭鹿﹐御而擊之﹐斃之。恐人見之也﹐遽而藏諸隍中﹐覆之以蕉。不勝其喜。俄而遺其所藏之處﹐遂以為夢焉。順涂而詠其事。傍人有聞者﹐用其言而取之。既歸﹐告其室人曰﹕'向薪者得鹿而不知其處﹔吾今得之﹐彼直真夢者矣。'室人曰'若將是夢見薪者之得鹿邪?詎有薪者邪?今真得鹿﹐是若之夢真邪?'夫曰﹕'吾據得鹿﹐何用知彼夢我夢邪?'薪者之歸﹐不厭失鹿。其夜真夢藏之之處﹐又夢得之之主。爽旦﹐案所夢而尋得之。遂訟而爭之﹐歸之士師。"后以"訟鹿"為計較名利得失之典。
1.訴訟之民。
1.爭曲直。
1.申辯冤屈。
1.歌頌之聲。
2.訟訴之聲。
1.舊時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的人。
1.《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于朝﹐然后聽之。"鄭玄注﹕"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后以"訟矢"指訴訟。
1.訴訟之事﹐訟案。
1.訴狀。
1.上奏章控告他人。
1.猶訟棠。
1.亦作"訟詖"。
2.訴訟。
1.舊時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
1.《詩.召南.甘棠》﹕"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鄭玄箋﹕"召伯聽男女之訟﹐不重煩勞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聽斷焉。國人被其德﹐說其化﹐思其人﹐敬其樹。"遂以"訟棠"指政簡刑清﹑人民仰戴的官府。
1.為爭田地而訴訟。
1.即訟堂。
1.即訟堂。
1.受納訴狀之竹筒。
1.申冤﹐辯冤。
1.被控告而監禁﹑下獄。
1.爭訟。
1.受納訴狀之器。語本《漢書.趙廣漢傳》﹕"﹝廣漢﹞又教吏為缿筒﹐及得投書﹐削其主名﹐而托以為豪桀大姓子弟所言。"顏師古注﹕"缿﹐若今盛錢臧瓶﹐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或缿或(筒)﹝筒﹞﹐皆為此制﹐而用受書﹐令投于其中也。"
1.審慎用刑。
1.舊時教授訴訟的學堂。
1.責備的話。
2.公開說﹐明說。訟﹐通"公"。
1.訴訟。
1.見"訟寃"。
1.亦作"訟冤"。
2.申辯冤屈。
1.造成訴訟案件的根源。
1.爭吵﹑怨恨。
1.爭辯﹔爭吵。
1.謂申辯是非曲直。
2.猶言打贏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