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動詞
失傳;散失。
2.
名詞
(Yì)姓。
3.
同“逸”。
4.
動詞
隱居遁世。
1.
隱遁;不為世用。
1.出自《孟子·公孫丑上》遺佚而不怨,阨窮而不憫。
2.出自《荀子·宥坐》故居不隱者思不遠,身不佚者志不廣。
3.出自《說文·人部》佚,佚民也。
2.
奔逸;逃亡。
1.出自《公羊傳·成公二年》〔逢丑父〕代頃公當左,使頃公取飲,頃公操飲而至,曰:“革取清者。”頃公用是佚而不反。
2.出自《七發》此兩人者,馬佚能止之,車覆能起之。
3.出自《孔子家語·顏回》魯定公問於顏回曰:“子亦聞東野畢之善御乎?”對曰:“善則善矣,雖然,其馬必將佚。”
4.出自《新唐書·宋務光傳》馬困斯佚,人窮斯詐。
3.
安逸;安樂。
1.出自《墨子·尚同中》夫建國設都,乃作后王君公,否用泰也;卿大夫師長,否用佚也。
2.出自《文選·陳琳〈檄吳將校部曲文〉》是以大雅君子於安思危,以遠咎悔,小人臨禍懷佚,以待死亡。
3.出自《賜趙密致仕不允詔》久奉祠而均佚,忽貢牘以遺榮。
4.出自《圣武記》邀其歸路而截之,誘其近城而取之,佚能勞之,飽能饑之。
4.
放逸;恣縱。
1.出自《國語·周語下》若視聽不和而有震眩,則味入不精,不精則氣佚,氣佚則不和。
2.出自《后漢紀·章帝紀下》〔賈逵〕性佚,不修小節,當世以此譏焉,故不至大官。
3.出自《晉書·裴??傳》故欲衍則速禍,情佚則怨博。
5.
過失;錯誤。參見“佚罰”。
1.出自《文選·顏延之〈赭白馬賦〉》車有重輪之安,馬無泛駕之佚。
6.
失落;散失。參見“佚文”。
1.出自《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子部五一·小說家類二》明商濬《稗海》所刻,以《齊東野語》之半誤作前集,以別集誤作后集,而后集、續集則全闕,又并其自序佚之。
2.出自《取火者的逮捕序》他的第一部曲“Prometheus the Fire-Bearer”已佚,所敘為何,非我們所能知。
7.
淫。參見“佚女”、“佚亂”。
1.出自《新語·道基》檢奸邪,消佚亂。
2.出自《福惠全書·刑名部·奸情》有佚女私娼,令方甲嚴行驅逐。
8.
通“軼”。超越,超過。
1.出自《新書·勸學》今夫子之達佚乎老聃。
2.出自《文選·鮑照〈蕪城賦〉》才力雄富,士馬精妍。故能奓秦法,佚周令。
9.
通“呹”。迅疾貌。
1.出自《荀子·宥坐》若有決行之,其應佚若聲響,其赴百仞之谷不懼,似勇。
10.
通“昳”。美。參見“佚女”。
1.出自《楚辭·離騷》望瑤臺之偃蹇兮,見有娀之佚女。
2.出自《擬風賦》時卷瑤臺翠帳,乍動佚女輕衣。
3.出自《五無論》屈原相如之作,哀則言思美人,見佚女;壯則言誅風伯,刑雨師。
11.
通“佾”。古代樂舞的行列。
1.出自《古文苑·揚雄〈蜀都賦〉》其佚則接芬錯芳,襜袩纖延。
12.
姓。春秋有佚之孤。見《左傳·僖公三十年》。
1.出自《古今姓氏書辯證?質韻》佚,鄭大夫佚之狐,始以氏,見《春秋》。
13.
指使奔逸;使逃亡。
1.出自《書·酒誥》群飲,汝勿佚,予其殺。
14.
指使安逸;使安樂。
1.出自《莊子·大宗師》夫大塊載我以形,勞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故善吾生者,乃所以善吾死也。
2.出自《志林》是圃之構堂,將以佚子之身也;是堂之繪雪,將以佚子之心也。
1.遺留,留存。
1.指遺落在地的簪子鞋子。
1.亦作"遺?"。
2.指前代留傳下來的法則。
1.留下的德澤。
2.遺墨;遺物。
1.《后漢書.耿弇傳》"陳俊謂弇曰'劇虜兵盛,可且閉營休士,以須上來。'弇曰'乘輿且到,臣子當擊牛釃酒以待百官,反欲以賊虜遺君父邪?'乃出兵大戰,自旦及昏,復大破之,殺傷無數,城中溝壍皆滿。"后以"遺賊"謂留下強敵不戰,以待救援。
死者生前立遺囑將一部或全部財產贈送特定人或組織而于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在我國,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1.遺書,死者留下的書札。
1.故居;舊宅。
2.留存故居。
1.積欠;前人遺留的債務。
1.遺書;遺言。
1.遺漏篇章。
2.前人留傳下來的文章。
3.遺表;遺奏。
1.猶失算。
1.皇帝臨終時所發的詔書。
1.見"遺照"。
1.指死者生前的畫像。
1.猶遺表。
1.指前代或已故的哲人。
1.指留下的車轍。
2.猶遺軌。比喻前人留下的法度規則等。
1.指前人留下的珍品。
1.遺像。
1.猶賑濟。
1.謂治政失誤。
1.未學不懂的知識。
1.指直道而行﹑有古人遺風的人。
1.指后來繼續栽種的植物。
1.謂遺卻精深的旨意。
2.指前人精深的旨意。
3.遺言;遺囑。
4.猶遺詔。
考古學術語。古代人類遺留下來的城堡、村落、住室、作坊、寺廟及各種防衛設施等基址。
1.殘剩的紙。
1.猶馀福。
1.猶遺跡。
2.同"遺址"。
1.死者生前的志愿◇多指生前沒有實現的志愿。
1.亦作"遺制"。
2.指前代留傳下來的典章制度或成規。
3.指前人或死者生前的制作物。
4.指前代制作物的形式。
5.猶遺詔。 6.指前代遺留下來的著作。
1.指殘缺的書套。
2.指前代傳下的書畫。
1.猶遺體。
1.馀智;尚未發揮運用的智慧。
1.謂遺漏棄置。
2.指棄置未用的人才。
3.延誤,滯留。
4.指遺落。
1.猶遺孤。
1.猶棄置。
1.謂留下忠跡。
2.指留下的忠跡。
1.傳種;繁育后代。
2.指人或動植物的后代。
1.亦作"遺冢"。
2.古墓,荒墳。
1.猶遺跡。
1.指殘馀的民眾。
2.謂離開眾人。超在眾人之前。
1.子孫;后裔。
1.謂遺漏而未被殺害。
1.本指棄置不用的珍珠玉璧,比喻棄置不用的美好事物和優秀人才。
1.殘獨;留存的燭光。
1.先前留下的神主。
死者生前依法處理遺產或其他事務并于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人所立遺囑不需要他人同意即有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均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死者生前用遺囑規定繼承人及其繼承遺產份額的法律行為。遺囑指定繼承遺產的人是遺囑繼承人。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