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遵行;實踐。
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道德規范。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如醫務道德、商業道德、體育道德、律師道德、軍人道德等。它通過公約、守則、條例、誓言等形式制定,要求從業人員忠于職守,提高技術業務水平,講究工作效率,服從秩序和領導,團結協作,以推動事業的發展。研究職業道德的學科稱職業倫理學。
對受教育者實施的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的教育。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了建立、健全包括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的職業教育體系。職業學校教育由初、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等,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
1.介紹失業者就業的機構。
也稱職業道德學”。倫理學的分支學科。廣義指研究人們在職業活動領域中的一切道德關系和道德現象的學科。狹義指研究各行各業道德規范和準則的學科。如商業倫理學、律師倫理學、軍人倫理學等。
1.專門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
也稱就業指導”。指給予學生和成人以升學或就業的指導和幫助。主要內容是進行自我評價,獲得介紹有關職業的資料,制訂職業選擇計劃,研究職業選擇的結果等。
1.猶職事。多指較為低賤的職務。
2.古代官府分派民戶充當官差并供應財物的徭役。唐大中九年(公元855年)令州縣作差科簿﹐按戶等輪差。宋職役分四類(1)供應官物的﹐如衙前;(2)督課賦稅的﹐如里正﹑戶長﹑鄉書手等;(3)逐捕盜賊的﹐如耆長﹑弓手﹑壯丁等;(4)供官府使喚的﹐如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等。熙時職役改為雇役﹐到南宋恢復差役。明時亦有職役。
1.舊指有一定職銜的員司。
2.舊時下屬對長官的自稱。
3.泛指擔任行政或業務工作的人員。
1.猶職分。
1.職務上應盡的責任。
1.繁多貌。
1.掌旗幟的官。
2.責任和宗旨。
1.職位與官俸。
1.猶職司。
1.猶言爭端。
2.據理相爭。
1.爭奪王位。
1.爭奪利益。
2.爭取軍事優勢。多指爭占有利地形,爭取有利地位。
1.爭取榮譽,使臉上有光彩。
1.爭位置的先后。
1.比功勛。
2.猶爭光,爭輝。
1.比較高下﹑長短。流,流品。
2.競相流瀉。
3.指爭相逐流而去。
1.《漢書.蒯通傳》"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顏師古注引張宴曰"以鹿喻帝位。"后以"爭鹿"喻爭奪政權。
1.趕路。
2.猶爭途。
1.爭辯討論;爭吵。
1.搶著進門。
1.爭當盟主。
1.爭取榮譽,使面上有光采。
1.爭奪名位和利益。
1.見"爭名奪利"。
①競相鳴叫百鳥爭鳴。②比喻在學術方面,各種看法和觀點進行爭辯百家爭鳴。
1.猶爭奈。
1.怎奈;無奈。
1.怎奈。
1.爭辯吵鬧。
1.比才能或本領。
2.猶逞能。
3.猶怎能。
1.比歲數的大小。
1.馭馬爭先。指爭競高下。
1.競相逞其奇特。
1.見"爭棋"。
1.亦作"爭棊"。
2.下棋爭勝。
發憤向上,不甘示弱孩子們個個都爭氣,我也沒啥可擔心的了。
1.見"爭先恐后"。
1.賭錢。
1.亦作"爭強"。
2.爭為強者。
1.猶爭強好勝。
1.猶爭強好勝。
1.爭為強者,喜歡取勝。
1.猶爭強,爭勝。
1.競相追求。
2.爭取。
1.競相驅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