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星官名。二十八宿中朱鳥七宿的第一宿,也稱"東井"﹑"鶉首"。有星八顆,屬雙子座。
1.謂參悟修煉﹐講經說法。
①判定事實的依據,用來證明的材料證據不足。②訴訟法上指偵查、審判機關在辦案中搜集的、能夠表明案情真相的材料。應是確實存在的客觀事實且與案件有關,須經辦案人員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證屬實。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1.謂以同類事物相佐證。
1.將死者姓名寫在紙上并焚燒以告上天的一種迷信儀式。
2.猶盟誓。
3.證人。
4.佛教語。謂佛教徒傳法。
1.證人。
①用可靠的材料或事實來表明或判定真偽對錯等證明一條定理|我證明他當時不在場。②可用來證實的材料事實是最好的證明。③以若干判斷為根據,斷定另一個判斷為真的思維形式。斷定一個判斷為真,不等于該判斷確實為真,也不等于一個判斷的真實性確實得到斷定。只有正確的證明,才能確實斷定一個判斷的真實性。一切證明都由論題、論據和論證組成,都通過推理實現,論據相當于推理的前提,論題相當于推理的結論,論證相當于推理形式。因此,證明必須遵守推理的規則。
1.證人。
1.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資格或權力的文件。
1.謂修煉悟道而登神仙流品。
1.證悟旨趣。
用以設定或證明具有一定權利或價值的憑證。有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前者代表一定的財產所有權、債權或貨幣持有權,如股票、公債券、公司債券、棧單、提單、本票、匯票等,通常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流通和轉讓◇者往往是在市場商品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國家為保證居民生活基本需要而發給的定量配給票證,如糧票、布票、油票等。
在證券交易所內外進行證券交易買賣的組織。其業務主要是以自身的設備和場地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買賣證券的服務,并按交易金額的比例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同時,公司也以其會員(或成員)的身份進入證券交易所參加證券買賣。
買賣公債、公司債券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機構。本身不參與交易,而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的場所,實際交易由經紀人和證券商辦理。最早的是1613年成立的荷蘭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中國最早的是1905年設立的上海眾業公所”。建國后,一度取消證券交易。1990年至1991年,上和深圳相繼設立證券交易所。
各種有價證券交易買賣活動關系的總稱。通常也可理解為證券交易的場所。是市場經濟充分發展的產物。分為一級證券市場和二級證券市場。前者指證券發行者將其初次發行的證券出售給投資者的市場;后者是買賣已發行證券的市場,主要是指證券交易所。
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不同于見證人。
1.佛教語。謂以正智如實證得真理。
1.驗證審察。
1.佛教語。謂證入圣果。
1.證明其確實。
1.見"證明書"。
1.證明和說明。
1.指同案犯中可以作證的徒黨。
1.謂參悟得道而證入仙界。
1.指能證明有關事實的物品。
1.參悟。
1.修道而成仙。
1.證明。
1.征象﹐跡象。
1.證據﹔憑據。
1.佛教語。指佛教徒一意修行﹑清靜寂定的心性。
1.參悟修煉。
1.論證評述。
1.查證審訊。
1.證人的證詞。
1.證實和推演。
1.驗證。
2.證據﹔用來驗證的憑據。
3.效驗。
1.謂告發父親偷羊。
1.佛教語。證悟業果。
1.謂聽從勸諫而改易過錯。
1.證知因果。
1.謂舉證和攀引他人。
2.猶引證。
1.驗證。
1.學校﹑機關﹑團體發給本單位人員證明身分的徽章﹐多用金屬制成﹐佩在胸前。
1.參悟。
2.告知。
1.亦作"證佐"。
2.證人。
3.證據。
1.見"證左"。
1.將烏龜說成甲魚。喻蓄意歪曲﹐顛倒是非。
1.諫諍之臣。引申指能指正先輩缺失的后輩。
1.爭訟之辭。諍﹐通"爭"。
1.直言勸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