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協助劃策。
1.索取。
1.方言。娶妻。
1.見"收孥"。
1.收割農田的作物。
1.收獲時節用的鼓。古時風俗,于收獲時擊鼓,以示慶祝。
1.降伏,消滅。
1.收取錢物后給予對方的字據。
1.猶收心。
1.指退隱。
1.煞尾;結束。
1.拘捕問罪。
1.謂蒙受惡名。
1.同"收系"。
專用于在漁場收集、運輸新鮮漁獲物的船。有冰鮮和冷海水保鮮兩種保鮮手段。前者在船上用碎冰將收集的漁獲物分層撒冰;后者用船上自制的0~-1°c的冷海水注入魚艙,使漁獲物懸浮于冷海水中快速均勻冷卻。
1.容納小國。
2.縮小。
1.謂接生。
1.取得成效。
1.謂約束意念,使不旁騖。
2.特指收斂不正當的淫心。
1.收容救濟。
1.收繼。
1.止血。
1.拘禁。
1.收捕。
2.收殮掩埋。
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1.收留,收養。
1.停業。
1.捕殺。
1.收割。
1.舊時收取租稅的小吏。
依法收取自己的財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自己的錢存入銀行,有取得利息的權利;為自己栽果樹,有收獲果實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轉移給他人。
1.收殮埋葬。
1.謂了卻前緣,得到結果。舊有因果報應之說,謂前有因緣則必有相對的后果。
1.見"收因結果"。
1.無線電收音機的通稱。接受無線電廣播的裝置。
1.收斂。
1.容納使用。
2.指招收錄用。
3.舊謂主人收納婢女為偏房。
1.喻晩年。
1.謀取聲譽。
1.買賣。
1.見"收因結果"。
1.了結前緣。
1.見"收因結果"。
1.收殮埋葬。
1.收納,收集。
1.選取。
1.討回欠債。
1.收存掌管。
2.清代職官名。科舉考試時,掌管試卷的分發和收取。
1.招收。謂用某種方式接收學員。
2.招回。
1.《后漢書.馮異傳》"始雖垂翅回溪,終能奮翼黽池,可謂失之東隅,收之桑榆"。謂初雖有失,而終得補償◇以"收之桑榆"謂事猶未晩,尚可補救。
1.指錢物的收入與支出。
2.猶出納。掌管錢物收入與支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