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應合樂律。
2.應合歷象。
1.我國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區(qū)劃設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除明確規(guī)定必須設立軍事法院外﹐對于其他專門法院的設置﹐不作具體規(guī)定﹐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立。
1.我國在特定部門設置的檢察機關。對其所管轄的范圍行使檢察權。如軍事檢察院等。因軍隊既高度集中而又分駐各地或隨時換防﹐并有高度機密性﹐故在軍隊系統(tǒng)內(nèi)分設各級軍事檢察院。
1.泛指按專業(yè)門類設置的學校。分高等專門學型中等專門學校等。高等專門學校如工業(yè)大學﹑農(nóng)業(yè)大學﹑化工學院﹑外交學院等;中等專門學校如林業(yè)學校﹑水利學校﹑師范學校等。
1.固陋愚昧。
1.使獨享名位。
2.專有名詞﹐指人名﹑地名﹑機構﹑朝代﹑年號等。
1.標點符號的一種﹐即"--"﹐用在文稿﹑書刊橫行文字的底下和豎行文字的左旁﹐表示人名﹑地名﹑朝代名等。
1.不奉上命而自由行事。
1.專橫諂媚。
1.把持操弄。
1.公平。
1.道教語。固守精氣。
1.道教語。謂結(jié)聚精氣使身體柔順。
1.專一切實。
2.專誠懇切。
3.猶言專屬。
1."地區(qū)"的舊稱。我國介于省﹑自治區(qū)與縣﹑市之間的行政區(qū)域﹐下轄若干縣﹑市。1975年改稱"地區(qū)"。
1.獨攬大權。
1.專誠篤實。
1.指專為處理某事而派遣的人。
2.專門負責某項工作的人。
1.一心信用。
2.指專門擔任。
3.單獨依靠。
1.擅自殺人。
2.指無須稟命而可誅戮。
不向上級請示匯報,擅自行事他能力強,有魄力,就是有點專擅。
1.特予赦罪。
1.聚生。
1.關于專門學科的歷史。如哲學史﹑經(jīng)濟史﹑文學史﹑美術史等。
1.專為某事派遣的使者。
1.專擅權勢。
1.小室。
1.謂君主授臣以特權。
1.就某一專題而編寫的著作。
1.專員公署的簡稱。
1.專門掌管。
1.專權肆行。
1.專門研究或討論的問題。
集郵的一個類別。收集與所選專題相關的集郵品。注重研究郵票圖案和內(nèi)容。
1.專門的條款。
2.條約的一種﹐猶言專門條例﹑特別條例。其范圍較普通條約為狹﹐一般僅限于某一問題﹐且超繼續(xù)及補充性質(zhì)。
1.獨擅威勢。
1.猶專室。
1.專心致力。
2.指專心致力之事。
1.專任近臣。
2.專門練習。
1.單席。與"重席"相對。
2.獨坐一席。
3.專設的席位。
1.某些部門專用的交通線路或通訊線路。
1.用心專一﹐一心不二。
2.指專一之心。
3.齊心。
1.一心一意。
1.一心一意。
1.用心專一﹐聚精會神。
1.偏信。
2.特別信任。
1.專擅刑罰。
1.獨斷獨行。
2.佛教語。謂摒棄其余﹐專崇一法。
3.獨特的德行。
1.佛教語。專心修行。
2.集中學習某種課業(yè)。
1.擅自許諾。
1.獨當一面所立的功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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