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淺薄樸拙不堪重任的人。
1.即彩票。金融企業等發售的一種證券﹐上面編著號碼。獎券按票面價格出售﹐發售者從售款中提出一部分為獎金﹐分做若干等﹐中獎的按等級領獎﹐不中的完全作廢。
1.賞識信任。
1.獎勵賞賜。
1.猶獎譽﹐稱譽。
1.我國政府對于向國家交售某些重要農副產品的社隊和個人實行額外供應一定數量統銷商品的鼓勵辦法。
1.將順。順勢助成。
1.勸誘。
2.揄揚。
1.稱頌﹐贊嘆。
1.獎掖揄揚。
1.優厚的獎勵。
1.稱贊。
1.猶獎勵。
1.學校﹑團體或個人等給予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的獎金。
1.勸勉誘掖。
1.推許扶持。
1.破格的獎勵。
2.以為卓異而予以勉勵。
1.贊賞推許。
1.猶獎拔。
2.謂獎掖。
1.勉勵誘導。
1.扶掖培育。
1.皇帝對臣下褒獎﹑表彰。
2.稱官長對下屬的嘉獎。
1.獎許賞識。
1.夸獎稱許。
1.夸獎贊許。
1.舊時發給有勞績官員的一種獎狀﹐形如札子。內敘明受獎人的工作成績﹐并可獎以虛銜或實職。
1.發給受獎人佩帶的徽章。
1.賞識知遇。
1.獎許助成。
2.猶贊助。
1.為獎勵而發的榮譽證書。
1.猶獎拔。
1.大腹﹔腹肥貌。
1.趼子。手掌或腳掌因勞動或走路時摩擦多而生的硬皮。
1.齊心。
1.指從外地輪班征調到京師官辦手工業中服徭役的工匠。
1.謂寫作文章。
2.謂板滯﹑不生動的詩文。
1.即匠石。
1.培養造就。
1.施工的費用。
1.工匠。
1.世業的工匠。
2.元代統治者為便于強制征調各類工匠服徭役,將工匠編入專門戶籍,稱為"匠戶"。子孫世代承襲,不得脫籍改業。至明改為輪班輪作,除分班定期服役外,其余時間可以自制成品出售,成為半自由的手工業者。清順治二年(1645)廢除匠籍,匠人才獲自由身份。
1.教化。
1.工匠用界尺作的圖畫◇指缺乏藝術特色的作品。
1.匠人的戶籍。
1.在軍籍的匠人。
1.見"匠麗"。
1.見"匠麗"。
1.精心整治。
1.亦作"匠驪"。亦作"匠黎"。
2.復姓。春秋時有匠麗氏,見《左傳.成公十七年》。《史記.晉世家》作"匠驪";《大戴禮記.保傅》作"匠黎"。
1.比喻無用之人。自謙之稱。
舊指手藝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