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使面粉發酵。
1.在當地稱霸的人。
1.土話;方言。
1.亞洲和非洲某些國家在英國殖民統治下以獨立形式存在的政權,一國之內可有若干個土邦。
1.當地人結成的團伙。
1.泥土粘結在一塊,就能筑成高墻;窮人們互相幫助,就能變為帝王。比喻大家團結一致,就會無往而不勝。
1.方言。猶地痞,土棍。
2.土堆;土崗。
1.指土生土長﹑沒見過世面的人(含譏諷意)。
2.指墳墓。
1.用土石筑成的碉堡。
1.獸類。猞猁孫的別名。
2.鳥類。鵟的別名。
1.比喻崩潰破敗,無法收拾。
也作瓦解土崩”。比喻完全徹底崩潰敵人土崩瓦解,四散逃遁。
1.土崩潰,魚腐爛。比喻潰敗不可收拾。
1.古代繪畫起稿用的筆。因以淘澄的白色土裹作筆頭,故稱。
1.亦作"土鱉"。即地鱉。參見"地鱉"。
2.方言。猶土包子。
1.即旱獺。
1.清代文獻中對西藏地區及當地藏族的稱謂。也作"圖伯特"﹑"圖白忒"。
1.指用手工紡織的布。
1.即土附魚。
1.方言。地老虎。
2.方言。蠐螬。
1.謂挖土坑埋葬。
2.指脾臟。脾于五行屬土,故稱。
1.土地的表層。
1.當地出產;當地產的物品。
2.當地出生。
1.私娼。
1.從小生長。
1.泥土場地。
1.手推車。
1.瓦鍋。
1.土筑之城。
2.指以泥土筑城的游戲。
3.地名。
4.城名。廢址在今北京市德勝門外。相傳為古薊州遺址。亦曰薊丘。
1.方言。田間的土埂。
1.草名。又名地栗子。
1.度古(一種毒蟲)的俗稱。
1.用火藥發射鐵彈丸的管形土造火器。
1.猶穴居。
1.指質地較粗的土制瓷器。
1.炊具,猶今之砂鍋。
1.五德之一。古以五行相生相克附會王朝命運,謂土勝者為得土德。
2.大地的功德。
3.用稱帝后的功德。
1.田地;土壤。
2.領土;疆域。
3.泛指地區,地方。
4.測量地形。
5.神名。指掌管﹑守護某個地方的神。
1.亦稱"土地堂"。
2.供奉土地神的祠堂。
①即土地革命”。②某些資本主義國家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以促進資本主義發展的措施。與無產階級領導的土地革命在目的和方法上都有不同。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全國開展土地改革運動。土地改革的總路線是依靠貧農、雇農,團結中農,中立富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土地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沒收地主的土地和財產,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把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底,除西藏等少數地區外,土地改革在全國農村勝利完成。
也稱土地改革”。無產階級領導農民打倒地主階級、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農村生產力的革命。是無產階級領導的民主革命的基本內容。在中國,在第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革命根據地內即已開始進行土地革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不久就在全國范圍內完成了土地革命。
也稱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十年內戰”。1927年至1937年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及其代理人蔣介石反動統治的國內革命戰爭。1927年四一二和七一五反革命政變后,中共于8月1日發動南昌起義,建立了中國工農紅軍。10月,毛澤東率領秋收起義部隊到達井岡山,創建第一個農村革命根據地。此后,黨還在其他地區領導武裝起義,建立多支紅軍部隊和多個蘇區。1930年11月至1931年9月,中央紅軍粉碎國民黨軍對中央蘇區的三次圍剿”,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同年發生日本帝國主義侵占中國東北的九一八事變,中共發出全國人民武裝抗日的號召。蔣介石對日采取不抵抗政策,并繼續對中央蘇區發動第四、五次圍剿”。由于王明左”傾機會主義路線的錯誤,中央紅軍未能粉碎第五次圍剿”,于1934年10月被迫退出中央蘇區,進行長征。其他蘇區紅軍主力也先后進行長征。1935年1月的遵義會議,確立毛澤東在紅軍和全黨的領導地位。1935年10月和1936年10月,紅軍第一、二、四方面軍先后到達陜北,勝利完成長征。1935年中共中央號召停止內戰,共同抗日,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西安事變”后,國共兩黨重新合作。1937年7月,抗日戰爭全面爆發。
1.土地神。
一國或一定地區范圍內,按照經濟發展的前景和需要,對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長期安排。旨在保證土地的利用能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按比例發展的要求。規劃的依據是現有自然資源、技術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分布和配置狀況,務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為的原因造成浪費。
衡量土地利用程度的指標,表示已利用的土地占總土地面積的比例。比例愈大,其土地利用率愈高。有農業土地利用率、非農業土地利用率、墾殖指數和復種指數等指標。
1.供奉土地神的廟。
1.土地神。
1.農民在加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以一定的土地數量和質量為標準,折合成股,將各人的私有土地交合作社統一經營∠作社則按社員入社的土地股數計算土地報酬。
1.掌管﹑守護某個地方的神。
依法取得的一定范圍土地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利。在中國,企業、機關、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公民,根據法律規定,并經有關單位批準,可以有償或無償使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在獲準使用期內可以依法轉讓,但土地本身不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