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對皇帝的敬稱。
1.租用。
2.出租。
1.一國以租借名義在他國暫時取得使用﹑管理權的地區。租借地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國﹐租借期滿交還。
指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軍火和物資上援助盟國的法律。1941年3月實施。此法授權總統向與增強美國國防有重大關系的國家出借或出租武器、彈藥及其他物資,戰后清帳。到1945年10月1日止,對反法西斯的盟國提供租借援助總額達四百余億美元。
1.亦稱"租銀"。
2.出租者所收或承租者所付的租賃田地房屋之類的代價。
1.舊時人民作為賦稅向官府交納的絹。
1.猶賦稅。
1.征收賦稅。
1.舊時交納給官府或地主的租谷。
當事人一方將物交給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一方為出租人,他方為承租人。通常有財產租賃、房屋租賃等。
所有者或出租人將生產資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經營方式。如封建地主將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資本主義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出租給農業資本家經營。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后,對小型公有制企業也采用這一方式,出租者與承租者的權利義務在租賃合同中予以規定。
1.租奉。
1.舊時向官府交納的田賦。
2.舊時農民作為地租繳納的米。
1.納稅的人。
1.作為租稅收入的錢。
2.租金。
1.收田租的約令。挈﹐通"契"。
1.租稅收入。
2.繳納的賦稅。
1.上繳的田賦。
1.舊時國家征收田賦和各種稅款的總稱。
1.以納稅贖罪。
1.猶租金。
1.輸納的田賦。
1.舊時地主規定佃戶交租的期限。舊中國蘇州地區一般分為三限。每限十天左右﹐愈后則限期愈短。規定限期內交納﹐可有折讓﹐逾期交納﹐就要加罰。但限期常在農作物尚未收獲之前。逾限則催頭﹑差役常拘押佃戶﹐拷打逼租。
1.租稅與徭役。
1.見"租金"。
1.古代交納谷帛的稅制。
1.唐代對受田課丁征派的三種賦役的并稱。導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調﹑力役制度。凡丁男授田一頃﹐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歲輸絹二匹﹐綾﹑絡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役人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納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唐開元末年均田制破壞﹐這種承襲北魏的賦役制度漸不適用;安史之亂后﹐為兩稅法所代替。
1.付給一定代價而使用別人的東西﹐用畢歸還原主。
1.確定租賃關系的契約。
1.租賦運輸。
1.所欠賦稅。
1.猶租約。
1.猶租奉。
1.承租他人的土地來耕種。
1.計其所賣物價﹐依其數量而收稅。
1.舊時地主向農民收取的地租。
古代酷刑。把人剁成肉醬聶政之姊不避菹醢之誅,以揚其弟之名。
1.亦作"葅秸"。
2.用農作物的莖稈編成的鋪墊物,草席。
1.魚肉醬。引申為殺戮。
1.潮濕滲漏。
1.亦作"葅戮"。
2.殺戮。
1.亦作"葅舖"。
2.帶骨肉醬。
1.茅草繁茂的山丘。
1.刈草的人。
1.水草繁茂的湖澤。
1.水草繁茂的沼澤地。
1.重疊貌。
1.猶言十足的。
1.見"足陌錢"。
1.齊備。
1.見"足食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