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雙方爭執﹑斗爭相持不下﹐難以分開。
2.兩情密切﹐難以分離。
1.不畏懼;不害怕。
2.連詞,猶言縱然,即使。
1.不相稱。
2.謂不夠格。
1.形容公正,不偏袒。
不偏袒于任何一方對兩種意見采取不偏不倚的態度。
1.訂約雙方(或幾方)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
1.槐樹的別名。
指遇到不公平的事,就要發出不滿的呼聲。語出韓愈《送孟東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
1.見"不期然而然"。
1.不約而同。
1.見"不期然而然"。
1.亦作"不欺闇室"。
2.漢劉向《列女傳.衛靈夫人》"靈公與夫人夜坐聞車聲轔轔,至闕而止,過闕復有聲。公問夫人,曰'知此謂誰?'夫人曰'此蘧伯玉也。'公曰'何以知之!'夫人曰'妾聞禮下公門,式路馬,所以廣敬也。夫忠臣與孝子不為昭昭信節,不為冥冥墮行。蘧伯玉,衛之賢大夫也,仁而有智,敬以事上,此其人必不以暗昧廢禮,是以知之。'公使視之,果伯玉也。"后因以"不欺暗室"謂在無人看見的地方,也不作昧心事。
1.同"不愧屋漏"。
1.不發動;不發生。
2.指不出動。
3.不肯起來;不能起來。
4.病不能愈。
5.不出任官職。 6.用在動詞后面﹐表示力量夠不上。
1.情緒不高,勁頭不大。
我國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作出的決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桅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方言。不引人注目;不值得重視。
1.不遺棄;不嫌棄。
1.不正經。
1.不周全。
1."不遷怒,不貳過"的縮語。
1.同"不愆"。
1.不能消除;不能排遣。
2.不讓,不使。
1.沒有機巧。
2.謂不聰明。
3.謂不靈敏。
4.碰巧。
1.不切合,不符合。
1.亦作"不愜氣"。
2.不服氣。
1.不滿,不服氣。
1.不勞而獲。
1.不近人情;不合情理。
2.無情;薄情。
1.謂不待請求而為益友。
1.指竹。
1.器物名。以骨﹑角﹑竹或木削為人爪狀,有柄,用以搔癢。不求人與如意相類,古稱爪杖。
指讀書只領會大意,不求精細理解字句。現指不去深入了解處事大大咧咧,不求甚解。
1.方言。不怎么好。
1.形容頑強斗爭,在敵人或困難面前不屈服,不低頭。語本《漢書.敘傳下》"樂昌篤實,不橈不詘。"
1.辦事拖拉緩慢。
1.不贊成;不采取。
1.不悔改。
1.不止,不息。
1.不平凡,高出于同輩。
2.不合群。
1.不合理;不對。
2.不如此,不是這樣。
3.不虞;意外。
4.不許可。
5.不以為是。 6.不敬,不從命。然,通"戁"。 7.難道;不成。 8.連詞。相當于"否則"。
1.亦作"不穰"。
2.不弱,不簡單。
1.方言。不顯眼。
1.不合乎人道。
1.無仁厚之德;殘暴。
2.引申為不體面。
3.指肌膚肢體麻木,不靈便。
4.愚鈍。
1.不忍心,感情上覺得過不去。
2.不忍耐;不忍受。
3.不收斂。
4.不能忍受;不愿意。
5.舍不得。
1.不能忍受;不能勝任。
2.猶不勝,表示程度極深。
1.亦作"不恁地"。
2.不這樣。
1.沒有期限。
2.不選擇時日。
1.猶言不絕口。
1.不容許有什么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