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激出音響。
1.天性相連。《莊子.山木》"或曰'棄千金之璧﹐負赤子而趨﹐何也?'林回曰'彼以利合﹐此以天屬也。'"后因稱父子﹑兄弟﹑姊妹等有血緣關系之親屬為"天屬"。
1.天子的垂愛關注。
1.上天之佑助。
1.古代神話中的支天之柱。
2.比喻負重任者。
3.耳的別名。
4.山名。在山東平度縣北。
5.山名。又名霍山。在今安徽。西漢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武帝南巡﹐登其山﹐號為南岳﹐即此。 6.山名。在浙江省余杭縣北。 7.山名。陜西岐山的別名。 8.星名。屬于東方七宿中的角宿。《晉書.天文志上》"三臺六星﹐兩兩而居﹐起文昌﹐列抵太微。一曰天柱﹐三公之位也。"《星經》卷上"天柱五星在紫微宮內﹐近東垣﹐主建教等二十四氣也。"
又稱潛山”、皖山”。在安徽省潛山縣西北。主峰天柱峰,海拔1485米。奇峰峻峭,有四十二峰、十六巖、二十五洞、十三井、七關、八池、四十八寨等勝景。有三祖寺、馬祖庵、渡仙橋、煉丹臺等古跡。為全國重點風景名勝區。
1.指京師。
1.天生拙直。
1.猶天生。茁﹐草始生。
1.姿容。常指美艷的姿色。
2.指天然風姿。
3.天賦之資質;天然之材質。
4.猶言天性﹑秉性。
1.形容女子姿色絕美。亦指絕色女子。
1.古以君權為神所授﹐故稱帝王為天子。
1.宋時民間稱貓為天子妃。
1.帝王頭上顯現的瑞氣。舊謂帝王出生或活動的地方有此氣。
古時用《千字文》的書編序號,書的第一句是天地玄黃”,把天”列為第一號◇借喻為最重要突出的人或事天字第一號戰┓福天字第一號大案。
1.見"天字第一號"。
1.指日月星辰。
2.指皇族。
1.亦作"天從"。天所放任﹐意謂上天賦予◇常用以諛美帝王。
2.閏月。
一種體育服務產業實體。設有體育活動場地、器材和技術指導人員,為群眾性體育活動提供物質的和技術的服務。
以體育運動為表現對象的攝影。主要表現運動員的技術技巧、優秀成績、精神面貌和健美姿態等。
各種體育運動項目和鍛煉方法的總稱。按其性質可分為健身類、健美類、娛樂類、競技類和冒險類等。常用的有田徑、體操、球類、游戲、武術、氣功、舞蹈、野外活動,以及各種民間體育和國防體育項目。
群眾性業余體育組織。按系統或社區建立。其任務是組織本系統、單位或本社區的群眾性體育活動。
高等體育專業教育機構。實行教學、訓練、科研三結合。設有各種系科和附屬競技學校培養體育教師、教練員和運動員、體育科研人員、管理人員以及體育康復、體育新聞等專門人才。
中國對體育運動競賽實行統一規劃管理的制度。1958年由國家體委頒布施行。競賽制度將各級競賽分為綜合性運動會、單項錦標賽、等級賽、對抗賽、通訊賽、友誼賽、邀請賽等,并對各級各類競賽作出明確規定。
中國體育運動的最高榮譽獎。由國家體委頒發。授予世界紀錄創造者、世界冠軍和為體育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1959年第一屆全運會上首次頒發。
1.謂以天地之元氣為本。
1.猶言體元居正。表正,儀表天下,法正萬國。
1.謂人君以天地之元氣為本,常居正道以施政教。多指帝王即位。語出《春秋.隱公元年》"元年春王正月"。晉杜預注"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孔穎達疏"元正實是始長之義﹐但因名以廣之。元者﹐氣之本也﹐善之長也。人君執大本﹐長庶物﹐欲其與元同體﹐故稱元年。正者﹐直方之間語也。直其行﹐方其義﹐人君當執直心﹐杖大義﹐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稱正也。"
1.指帝王即位。
1.見"體韻"。
1.禮儀規矩。體,通"禮"。
1.亦作"體制"。詩文書畫等的體裁﹑格調。
2.亦作"體制"。格局;規格。
3.亦作"體制"。猶結構。
4.組織制度。
5.禮制;規矩。
在我國,指克服現有體制中的弊端,使各種體制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包括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科技體制改革、文化體制改革等。是我國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保證。
人的身體質量,即人體機能和形態相對穩定的特征。包括身體形態發育狀況;各器官系統生理機能的水平;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的水平;對外界的適應能力和抵抗疾病的能力;心理素質等。是遺傳變異和后天鍛煉的結果。
對人體形態和機能的測評。學生體質測定通常包括(1)形態測定有身高、坐高、體重、臂圍、胸圍等項。(2)機能測定有肺活量、脈搏、血壓等指標;(3)身體素質測定有背力、握力、仰臥起坐、俯臥撐、引體向上、屈臂懸垂、立定跳遠、縱跳摸高、跳繩、跑等項。
1.指文章的氣勢韻致。
1.形體;形狀。
2.指景象。
1.天性;稟賦。
1.身體,體質。
1.身骨;身體。
1.指性情。
1.品質;品性。
1.一種用馬鬃或棕﹑藤編成的帽子,樣子如鐘狀,元明之際很流行。
1.亦作"屜子"。
2.一層層大小相等可套疊的盛器。
3.裝在床上﹑椅上或窗上可以取下的片狀物。
4.方言。指抽屜。
1.刮去毛發用的刀子。
1.佛教語。謂落發出家而得超度。
1.落發出家。
1.制作假發的工匠。鬀,通"髢"。
1.清統治者強迫漢人依滿俗剃去前半部頭發的命令。也稱"剃發令"。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清政府頒布剃發令,后以人心不服,暫緩執行。次年攻下江南,重申此令,規定凡清軍所到之處,限十日內,盡棄明朝衣冠,皆依滿族習俗剃發,"留頭不留發,留發不留頭",違者處死。參閱《清史稿.世祖紀一》。
1.剃頭工匠。今稱理發師。
1.比喻在評比﹑競賽等活動中沒有任何名次或一分未得。